涉2019年暴動10人囚4年4個月 1人判入教導所 2019年有人在多區發起集會,及後有聚集人士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12名男女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10人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4年4個月,另一案發時17歲的學生被判入教導所。 11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另一同案被告早前已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暴動罪是十分嚴重,即使辯方稱各被告不是積極參與暴動,但必然是共同行事,加上不能忽視隨身物品,例如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們更加放膽及放肆。她又說在2019年發生社會運動及暴力情況,不論本地及海外傳媒都大肆報道,示威者公然霸佔街道。暴動發生於特別日子及主要交通幹道,令車輛需要改道而行,這些自私的行徑為市民帶來不便,擔心人身安全。 法官又指出,當日街上行人甚多,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可帶動其他人參與暴動,為行人帶來風險,加上暴動集中於鬧市範圍,歷時接近1小時。有示威者拾起警方的催淚彈投擲,同時手持索帶堵塞馬路,法庭認為事件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明顯是針對警方而來,嚴重之處為挑戰警方權威,最終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實屬僥倖,但有一定程度人身傷害風險,並導致火光紅紅,令多棵樹木被焚燒。 法官表示,就暴動罪,法庭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需要顧及集體性,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各被告曾參與建設性活動,包括義工等,可酌情扣減3個月。另外,就案發時年僅17歲的被告,感化官指被告仍維持自己為旁觀者角色的說法,沒有悔意,但根據兩份報告,包括被告患有社交焦慮症,以及專家認為被告已汲取教訓,認為判處入教導所可以收阻嚇性及更生作用。 原文連結: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90466-202303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