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轉角樓 的建成,其實與 #騎樓 及 #露台 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香港大學建築文物保護課程學部主任李浩然指,早於1935年以前,政府容許發展商在行人道上興建騎樓或露台,雖然行人道是官地,但當年政府認為興建騎樓或露台可以令行人有瓦遮頭,不用日曬雨淋,具有公眾用途,因此免地產商補地價。 「原本法律禁止用窗封起露台,因為那始終是官地上的發展,但地產商把露台當建築面積賣出去,買家花了錢買了單位,便用窗封起露台當室內空間。」李浩然說:「這是被政府容許的一種僭建。」1966年《建築物條例》詮釋文便提到,政府對這個行為表示「tolerate」(容忍),因為當時香港房屋供應不足,此舉可以增加居住空間。 香港的轉角樓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戰前,受當時的《建築物條例》規限,樓宇最高四層,有柱及騎樓,於1929年建成,位於太子的雷生春便是戰前轉角樓之一。李浩然笑說:「雷生春『發水』騎樓的面積甚至比原有的建築面積還要大。」這些大露台被稱為「走馬露台」。 到了五十年代,隨着戰後越來越多內地的人湧來香港,人口急增,當時政府未有公共房屋政策,房屋供應緊張,遂於1955年修訂《建築物條例》,放寬樓宇高度限制,李浩然說:「地產商當然把那塊地皮用到盡。」因此這一時期的轉角樓比戰前更高,例如灣仔大樓便有八層高。 但放寬發展後,又引來「屏風樓」的問題,李浩然指向灣仔大樓,「全部轉角樓一嚿一嚿,好似一件件蛋糕升上來,使街道變成山谷。」 於是政府於1962年再次修訂《建築物條例》,當時的詮釋文曾指「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所許可的房屋高密度發展,最近頗受批評。按照比例,在一百呎寬的馬路的轉角位置上,往往每英畝地居住一萬人或以上,這樣的居住密度產生許多問題。」因此新例引入「地積比」及「覆蓋率」限制建築物發展,避免樓宇間距過密。 「但地產商發現發展面積減少了,就跟政府商討,最終政府作出讓步,這條1962年修訂的條例,推遲至1966年才實行,還未建成的就在這四年間完成。於是地產商紛紛趕搭尾班車,不斷起樓。」1962至1966年便是轉角樓發展的第三個時期,亦是最鼎盛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