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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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改《警察通例》 不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 「傳媒代表」機構須有新聞處登記資格/#立場報道 #記者 #傳媒 #警察通例 #香港警察 警方的《警察通例》要警員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但警察公共關係科今早向四個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刪除現在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持有人為傳媒代表的內容。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發出的信函指,「傳媒代表」僅限於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限制學生媒體、不少網媒採訪 警方指,有關修訂是為了讓前線警員日後更有效快捷地辨認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記協、攝記協等傳媒工會發表聯署聲明,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訂定義,形容做法「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另見報道)。 現行《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警察通例》要求警方在現場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今次修改《通例》,將變相限制未有於 GNMIS 登記的媒體,包括不少網媒和學生媒體代表日後於現場採訪。 新聞處有權覆核 GNMIS 資格 根據政府新聞處網頁,新聞發布系統登記資格,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政府資助或持有《電訊條例》牌照;政府資助或持有《廣播條例》牌照;國際認可及知名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台,及符合特定條件的網媒。 新聞處又訂明,在多個情況下,政府新聞處有權覆核傳媒機構的登記資格,包括如有關傳媒機構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或有關傳媒不再是合法註冊、不再被視為大眾新聞傳播機構,或有關機構已停止運作等。 郭嘉銓稱修例為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早向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四間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自去年 6 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記者在現場進行採訪。郭嘉銓指,雖然警方十分希望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工作,但在過去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 郭嘉銓指,「為加強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並增加警務工作的透明度」,警方於今年 8 月 10 日在將軍澳一項行動中,稱透過傳媒聯絡隊在現場協調,讓部分包括電視、電台和報章等傳媒進入警察封鎖區內,以較有利位置進行更近距離的採訪。 信中所指 8 月 10 日的行動,即警方當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高層,並派出數以百計警員進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搜查,包括《立場》在內的多間媒體遭拒絕入內採訪。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同日接受《香港01》專訪時指,警方正試行新措施,只有符合條件的「可信媒體」才會獲准進入封鎖線內採訪,「可信」的標準,要視乎有關媒體過去表現,包括有否持平報道、有無阻礙警方工作等。 郭嘉銓又指,理解傳媒業界對試行安排有不同意見,警察公共關係科將聯絡不同協會及機構,聆聽意見及優化相關安排。 信中指,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至僅限於(a)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b)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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