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被告頭腫身體多處傷 速龍:不清楚身邊同事係邊個 #popo #黑警 #831 #速龍 去年8.31灣仔暴動案第五日審訊,控方傳召當日是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的警員曾慶鴻上庭作供。辯方在庭上透露,第三被告鍾嘉能當晚在警署內,頭部有傷勢、紅腫、身體多處受傷,包括前額、左眼、右臉、左手肘、右手臀有損、左右胸、左肚有紅痕。庭上披露,當晚「速龍」身上並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只有行動編號,辯方問「知不知身邊同事係邊個?」警答「不清楚。」 辯:當時有沒有警員編號,在身上有沒有展示任何警員編號? 警:沒有,但有行動編號,因應行動也不同編號。 辯:咁如何分同事乜水? 警:可按裝備、行動編號和訊號燈。 辯:知不知身邊的同事係邊個? 警:不清楚 辯方大律師王國豪指:「你哋都識別唔到,市民又點識別得到,呢度唔係監警會,我淨係想知,警員係邊個。」警方解釋「很多人都會知(速龍),同埋我有嗌到『警察,咪郁』!」 辯方指出,案發時被告和地上的人輕輕接觸,被兩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舉起飛撲撞倒。警員稱不同意,但觀看呈堂片後,同意「只係嘗試接觸」。辯方質疑證人屬於主觀意見,警員不同意。辯方再問: 辯:飛撲? 警:我向前攬低佢 辯:打了他一棍? 警:不同意 辯:同事打了一棍? 警:沒留意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辯方指出,當時有警員向被告「踢一腳、打一棍」。重播片段後,警員指「部份同意」,不同意「踢了一腳」,因看不到片中「(警員)踏前一步碰到哪裏」。律師形容「大家有眼睇」。 辯方大律師王國豪指出,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提及使用武力的指引,如果可行的話,警方應該使用最低武力,當成功制服時應立即停止武力,警方同意。根據片段,辯方盤問如下: 辯:警方使用過分武力? 警:我沒有 辯:隊友有沒有使用過分武力? 警:我不可能……我不知 辯:片中橙燈警員有沒有使用過分武力? 警:我評核不了同事使用武力的準則 在呈堂的證物當中,被告當晚在警署的拍照,顯示被告頭部有傷勢,紅腫起來。 辯:制服時有沒有受傷? 警:留意不了 辯:制服後有沒有受傷? 警:沒有留意 辯:你有份導致他受傷? 警:不肯定 辯:你的隊員有份導致被告受傷? 警:不肯定 辯:你知道被告身體多處受傷嗎? 警:不知道 另一辯方大律師藍凱欣盤問到案發時其他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時,警員曾慶鴻再次提及「不知身邊同事是誰」,「如果要逐個知,我係不清楚,只知邊個當值。」警員稱,行動時有將拘捕第三被告一事向上司匯報,亦是唯一一人有就第三被告相關案情匯報,惟當時還有其他特別戰術小隊成員。辯方問,匯報時有沒有其他同事在場?警稱不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