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濫權入屋索市民資料 休班女警罪名不成立 官:行為確有不當 控方未能證明犯罪 休班女警涉嫌在 2019 年 7 月休班期間,未有上司指示下,擅自進入深水埗一個單位,索取一對姊妹的個人資料,被起訴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經審訊後今( 23日)於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被告職責為駕車不需要查案,但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的行為未得到上司批准;裁判官認為案中不乏奇怪之處,「都唔知佢做咩」,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利用警員身分達到某種目的,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事主郭叡菁審訊時供稱,當晚在尖沙嘴消遣中時,胞姊致電指有警員上門,需要郭協助調查。被告曾佩君(49 歲)接過電話並直接與事主通話,被告自稱警察後,問對方是否叡菁、當時身處位置,又著她說出身份證號碼及工作地址,事主最終並未透露個人資料。被告再問事主可否見面,對方回答「你上我屋企冇用,我都唔喺屋企」並掛掉電話。事主及其家人懷疑有人冒警,翌日報案。 官未能肯定被告未得到上司批准查案 裁判官裁定所有證人均誠實可靠,但首名證人、事主的父親並不清楚案中多項細節,更承認撰寫書面供詞前曾與事主談論案情,及聽對方意見後落筆。裁判官續指, 事主的確有案在身,惟被告的上司供稱,被告的職責只是駕車,毋需查案;但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的行為未得到上司批准。 官指被告行為可疑 「唔知佢做咩」 裁判官續指,雖然被告行為可疑,「又唔知佢做咩」,但被告沒有案底,犯案傾向性較低。辯方指被告是為協助友人才找上事主,但裁判官不解當事主於電話著對方等待見面時,被告拒絕指沒有時間。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使用其警員身分達到某種目的 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確有不當,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惡意及不誠實,未達至嚴重失當。控方亦未能毫無疑點證明,被告使用其警員身分達到某種目的,裁判官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曾佩君(49 歲,警員)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濫用職權,利用警察身分,進入深水埗偉智街 10 號美如樓一單位,並獲取郭叡薇的聯繫方式,以及企圖盜取郭叡菁的身份證和工作地址。 2021.11.1 被告曾佩君步出法庭 案件編號:KCCC1943/2021 原文連結:thestandnews.com/court/被指濫權入屋索市民資料-休班女警罪名不成立-官行為確有不當-控方未能證明犯罪